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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通山县大路乡石芦大理石矿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12月14日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没有进行节后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在立即责令停产的同时,对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罚10万元。
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态度较好,主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并表示将全面整改隐患,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在此期间,坚决停止任何生产行为。并于2018年4月9日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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