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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监文﹝2018﹞2号 关于落实湖北煤监局《关于加强对部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监管的函》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1-03

  

通山县安监局:

  2017年12月29日,湖北煤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对部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监管的函》(鄂煤监察函[2017]28号),责令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停止井下一切生产活动,在未取得安全生产前不得进行煤炭生产。当前,通山县程许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泉下煤矿也即将到期(2018年1月13日)。为防止煤矿追逐经济利益,偷采盗采煤炭资源,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县乡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把煤矿安全作为最重要安全工作,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守好安全红线,为两会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包矿责任

  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煤矿专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对生产矿井实行“双驻三限”,坚决遏制超能力生产;对停工矿井实行责任盯守,每家煤矿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名部门领导,一名乡镇副科以上领导和一名聘请驻矿员,实行“四包一”盯守煤矿,加强对包保煤矿的巡查、报告和整改督办工作。

  三、严厉打击矿山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要迅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安监部门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正常生产的矿井管理与监督,强化现场联合执法检查和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要坚决处罚,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确实需要入井检查瓦斯、排水的,要做好入井人员、数量、时间的登记和管理,凡借检查瓦斯、排水之名违规组织生产的、违规采煤的,一经发现,要坚决处理,依法予以关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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