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处罚清单(2022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咸)应急罚〔 2022〕ZF-01号 | 漯河岗黎钢结构有限公司“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2021年9月2日16时07分许,漯河岗黎结构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湖北佳顺轮胎有限公司的小料库屋顶铺砌钢瓦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3万元(不含行政处罚)。在此起事故中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一是聘请无高空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二是焊接屋脊通风气楼骨架临时用电,未安排专人监督;三是屋脊气楼喉口四周未设防护栏,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漯河岗黎钢结构有限公司 | 罚款30万元 | 2022.3.9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应急罚〔2022〕ZF-02 号 | 李大刚“9.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2021年9月2日16时07分,湖北中友钢结构有限公司咸宁高新区湖北佳顺轮胎有限公司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3万元,死者系漯河岗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大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聘请无高空和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人员上岗;二是未制定未制定小料库气楼安装操作规程;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屋脊气楼喉口四周未设防护栏,洞口下未张设安全平网,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综上,事故调查组认定漯河岗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李大刚 | 决定对李大刚作出罚款10937元的行政处罚。 | 20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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