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防灾减灾救灾行政权力委托书
来源: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0-14
为进一步强化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分配及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给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委托如下:
委托单位: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涛
受委托单位:咸宁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渊
委托范围及权限:承担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给付职能。
委托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受委托组织必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规,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行政给付行为,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行政权力,应及时移交委托行政机关处理。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处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上一篇:
2024年第28号公告(行政许可类)
下一篇:
2024年第27号公告(行政许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