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隐患的相关知识法制宣传访谈
本月是消防安全宣传月今天的法治热线我们邀请到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您讲解关于消防安全隐患的相关知识
左:法治热线节目主持人 施瑶
中: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胡小军
右: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宣传科 潘志生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检察院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法学会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案例:
4月17日,在咸宁的一个小区,市民李某私拉电线到楼下为自己电动车充电,当时电动车附近有纸箱和塑料瓶等可燃物。由于长时间的充电造成电动车产生故障起火,火势蔓延至相邻的住户,使2户住宅过火,造成财产损失。
消防救援机构经过调查认定李某过失引起火灾,将此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问
导致电动自行车发出火灾的原因有哪些呢?
答
嘉宾:通过火灾调查,对电动车火灾原因分析,电动车的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电动车线路绝缘破损引起短路,电气线路未受保护或者保护不到位,充电器发生故障,电动车的电池故障产生高温引发火灾。电动车使用的材料都是可燃的,长时间的充电又容易引发故障起火,并且在燃烧时会产生有毒烟气。
问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
如果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根据违法的情形和所造成的后果,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问
那我们在使用电动车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答
提示市民,(一)规范选购。在购买车辆时,要看品牌查装置。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生产可证、市场知名度较高、知名品牌的电动车,同时注意查看电动车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护功能。
(二)规范维修。电动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要勤检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要选择专业的维修机构或人员维修,不得擅自拆卸电气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线路和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三)规范停放。不得在建筑首层门厅、走道及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电动车存放处应相对独立,周围不应放置可燃易燃物品。实行集中存放的场所,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城中村自建房集中存放电动车的房间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四)规范充电。车辆充电时应尽量在室外进行,或将电池拆下单独充电。充电线路应敷设规范、固定安装,要加装短路保护、漏电保护装置。车辆充电应避免充电时间过长,应当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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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访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