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发放程序
索引号 : 735214093/2020-1318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救灾资金发放程序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04 17:33:34
救灾资金发放程序
1.确定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民代表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实施应急生活救助的对象,不受本程序限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救助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2.制定救助标准。县级政府应该根据现行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结合灾民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合力确定分类救助标准。
3.登记建档。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救助对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本证号、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联系电话。台账要存档备查5年以上。
4.公开公示。救助资金发放前应在自然村公告栏等显要位置张榜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姓名、村小组名称、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内容。
5.发放到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有关文件,将社会化发放明细汇总表送县级财政部门你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网点。
6.其他发放形式。救助对象因是能、智障等原因无法到金融机构领取救助款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监护人,也可以由救助对象委托相关组织或监护人代其领取救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