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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2107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自然灾害救助政策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及《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文件执行,共分为如下6类。

一、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四、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应急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应急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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