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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334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社局

名       称: 咸宁市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2025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4号)规定,20242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低工资标

        适用区域

1620

1800

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

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

二、2025年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全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如下。

待遇项目

伤残(护理)级别

计发基数

    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级—1

本人工资

7个月—2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5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3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5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22个月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50%按月计发

伤残津贴

41

本人工资

7590按月计发

三、2025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和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0号)等规定,咸宁市调整标准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4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20251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27.6元。

2.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0.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4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5%

3.适当倾斜

1202412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511日至195412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412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412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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