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3341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社局
名       称: 咸宁市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2025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4号)规定,2024年2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 | 最低工资标 | 适用区域 |
1620元/月 | 1800元/月 | 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 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 |
二、2025年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全市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如下。
待遇项目 | 伤残(护理)级别 | 计发基数 | 标准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级—1级 | 本人工资 | 7个月—27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0级—5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个月—34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0级—5级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22个月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50%按月计发 |
伤残津贴 | 4级—1级 | 本人工资 | 75%—90%按月计发 |
三、2025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8号)和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25〕20号)等规定,咸宁市调整标准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调整对象)。
(二)调整时间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27.6元。
2.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0.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4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5%。
3.适当倾斜
(1)202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45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4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2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