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咸宁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函
索引号 : 735214093/2022-1408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名       称: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咸宁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根据市领导要求,市安委办代拟了《咸宁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4月25日17:30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到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孙锦明,电话:18827445472,邮箱:xnawhbgs@126.com。
附件: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举措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班子成员直接责任,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察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督促领导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市县两级巡察办、审计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参照“省考”体系设定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在主要媒体公开,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责任单位:市安委办、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全面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评先表优事前考察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表彰奖励、尽职免责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各级党委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关于防范化解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常委会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重点学习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各级党委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各级党委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情况、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情况、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情况等。(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重点,组织开展全市领导干部大轮训。(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党委宣传部门、党校,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深化学习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咸宁高新区党工委,各乡镇办党委。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十)各级安委会要迅速开展国务院安委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15条重要措施大宣讲活动,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宣讲解读,并把学习宣讲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学深悟透、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各级政府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关于防范化解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纳入政府常务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等重点学习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各级政府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三)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重点民生实事,每年至少解决2-3个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四)2022年内完成市、县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落实专岗专职,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编办、安委办。完成时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十五)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六)各级政府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市安委办会同编制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玻璃栈道、农家乐、电动自行车等新业态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以及职能交叉行业,消除监管盲区。(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编办。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八)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理直气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九)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严格落实“分线负责、分片督导”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联合督办检查,在重点时段市级部门对重点企业全覆盖检查,县级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全覆盖检查。健全述职、考核等制度,发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用,督促成员单位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扎实开展市县两级专委会评级,不断完善评级办法,推动专委会规范化运行,倒逼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安委会办、市各专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十一)组织清理、评估2019年以来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上级要求收回的及时收回。(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十二)建立健全典型事故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约谈、开小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十三)坚持有案必查、一案双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短时间发生同类事故、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敏感时段发生有影响的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中央在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安委会向其总公司书面通报。(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会、市县两级纪委监委。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四)建立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制度,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十五)分行业细化法定职责,划出四条红线,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不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存在重大隐患而无故拖延整改的,一律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保重大危险源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七)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两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就七项法定职责作出公开承诺,记入诚信档案,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严重违法企业、个人社会公告及向行业主管、投资主管等部门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十八)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国有出资企业要组建与企业规模、经营层次布局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团队,对所有分支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管理,并承担直接责任。全市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总监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022年12月底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或安全风险奖励,确保其收入高于同职级其他岗位人员。(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国资委。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十九)企业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强化企业三级安全培训,并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查重要内容,发生事故首先调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发生亡人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律重新参加培训。注重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培训效果。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在各行业推行上岗前五分钟安全生产交底制度。(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市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化工装置的企业,在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企业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较大以上风险,对可能发生10人以上人员伤亡的重大风险,必须即查即报。推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应急、经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十一)扎实推进“一情况两清单”工作机制和企业标准化创建全覆盖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岗位、班组、车间、企业逐级查改隐患的安全管理机制。扎实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规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标准化三级创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十二)大力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4年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建成融合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特殊作业、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于一体的智能化管控平台。2023年前,全面建成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实现远程巡查、实时监控和预警。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推进小型矿山机械化改造,大中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在精细化工等企业普遍推广运用微通道、管式反应、自动化控制等技术。2022年底,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完成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建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发改、交通部门。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三十三)推动整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交通安全、城市生命线、特种设备、“雪亮工程”等监测预警信息,建立城乡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十四)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牢牢盯住矿山、危化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油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企业全员上阵、专家全程参与、媒体全面监督,开展拉网式排查,时间持续至今年底。高度关注停产半停产企业、受疫情和供应链影响冲击较大的行业,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以及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隔离场所、幼儿园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改彻底。视隐患为事故,对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关闭。对大班次矿山、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一律提级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7月前)
(三十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开展4次综合督办检查,安委会综合统筹、专委会分线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时参与,实现隐患“动态清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市县安委会及专业委员会每年都要在主要媒体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党委宣传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十六)加强对重点风险的管控,精准管控市安委办梳理出的全市18个重点行业(领域),1064处重点风险,明确安全风险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管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车间、班组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进一步细化风险具体部位,制定“一对一”管控措施,实行“一企一表”建账管理,持续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收集梳理重点安全风险。加大对重点风险的隐患排查力度,直接负责人要一周排查一次隐患,岗位负责人要每日排查一次隐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三十七)加强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治理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市场等各类重大隐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提升燃气管网基础设施智能化监控能力。聚焦5个方面27项任务,扎实开展化工和危化品行业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抓好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货车违法载人、“三无”船舶、乡镇非法码头等非法违规行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加快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聚焦现场管理、人员培训等重点,持续开展建设施工“防高坠”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三十八)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危化品、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十九)研究制定化工产业转移承接重点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禁止以“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名义,违规上马化工项目。(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十)组织开展2019年以来新建化工项目立项审批专项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上马或开工,已经运行或者在建的要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评估,无法整改的限期关闭。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四十一)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受理投资主体项目立项申请方面的信息。(责任单位:市县两级招商、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十二)落实重大产业布局国家决策,坚决避免重复建设,运用政策激励、市场引导、标准倒逼等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改、经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四十三)开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专项清查,上半年完成清查工作,年内完成情况甄别、问题处理。重点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以及大中型企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做到单位资质、个人资质一起查,发包方、转包方、承揽方一起查,强化失信惩戒、媒体监督。严格资质管理,推动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向所在企业公告、向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备案,发生事故一律严查资质方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十四)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和资质使用负面清单,从严限制地下矿山等高危行业对外发包采掘施工等主体作业工程,禁止资质违规挂靠。建立协作机制,在咸央企每年向承揽业务的属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工程业务发包转包及实施情况,接受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四十五)各级人社部门牵头,开展劳务用工形态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所涉行业领域、主要岗位、安全培训等,依法、分类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四十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矿山、危化、冶金等高危行业逐步取消高风险岗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市国有出资企业要带头落实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市国资委。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十七)探索“互联网+监管”,强化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工人实名制管理,通过平台大数据筛查,及时锁定重点企业(单位),依法落实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人社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十八)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的“黑企业”,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培训的,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人社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四十九)聚焦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坚持联合执法、行刑衔接、行政强制、舆论监督四位一体,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责问责等措施。每年集中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从重惩处,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实行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十)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落实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推进实施责任,纪检、宣传、司法等部门支持保障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党委宣传部、司法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五十一)紧盯安全风险突出、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和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执法、执法组+专家组执法、异地交叉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理直气壮、从严从实处置。实行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坚决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对漠视法律、罔顾生命的企业负责人一律依法严惩;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一律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十二)健全完善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机制。强化精准执法,按照市县两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做到检查有清单、执法有重点、工作有闭环,杜绝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十三)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开展明查暗访不少于4次,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十四)深入推进“互联网+执法”,逐步在高危行业运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十五)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市级、县级分别不少于30人、25人的标准,尽快配齐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明确执法队伍级别、编制性质。各地不得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综合执法范畴,已经撤销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年内恢复。(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编办、应急部门。完成时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五十六)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结构,通过配备行政执法技术专职检查员等方式,确保2023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要为应急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矿山、化工背景的分管领导,以及5名以上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人员。内设化工集中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年内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各级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要充实安全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十七)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执法车辆,配齐专用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制式服装。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绩效。(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应急、财政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十八)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设立或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不低于5名专职监管人员,落实经费、装备、办公场所等履职保障。在行政村(社区)配备安全生产协管员,配合抓好宣传教育、隐患报告、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编办、应急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五十九)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十)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标准按10%上浮。(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十一)完善举报线索核查机制,简化奖励兑现手续。市级每年通报一批有奖举报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六十二)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范事故信息报告,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事故上报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畅通事故信息收集渠道,快速核查投诉、举报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十三)强化追责问责,对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曝光。(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六十四)精准为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中小企业安全发展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六十五)开展遍访企业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六十六)开展专家助企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帮助企业辨识大风险、排查大隐患。(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