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735214093/2024-1580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住建局:
现将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6号谢玉代表提出的“对已经建设了管道燃气的小区,禁止使用第二种气源,以增加燃气安全”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上级有关部门严禁“双气源”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8月9日下发的《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中第二.(一).2条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11月14日下发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中第九条“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8月下发的《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第(七)款将“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气源或两套不同燃气类别的供气设施的;”列为重大隐患。
二、《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15日发布实施,施行十多年来为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使用安全,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现行制度存在着如非经营性用户使用“双气源”等新问题也日益突显。因此,建议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坚决守住构建新发展格局安全底线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标上位法规政策,认真研究,尽快修订市级燃气管理办法,为我市燃气事业安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