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
索引号 : 735214093/2022-3706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咸宁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咸市联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咸宁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机制。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检查时间:2022年5月初至10月底
2.检查对象:建材、机械、轻工、纺织、以及存在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作业的企业,随机抽查比例为6.6%。(详见附件1)
3.检查人员:结合我局实际,从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如下:
第一组:彭国平 骆 雷 李建明
第二组:汪 洋 曾金亮 李红英
第三组:佘宏盈 柯光明 张 超
4.检查事项:根据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编制咸宁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清单,按照清单检查进行执法检查.(详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基础科、执法支队、高新区分局组成的三个检查小组,分时段有序推进。各检查组成员要照单检查,切实把“双随机”执法检查落到实处。
2.严格执法纪律。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规范执法程序。 亮证执法,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询问的方式实施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实现责任可追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附件:1.2022“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企业名录
2.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1:
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企业名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实施单位 |
1 | 湖北陆郁体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5月份 | 基础科 |
2 | 湖北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 5月份 | 基础科 | |
3 | 湖北金力液压件有限公司 | 5月份 | 基础科 | |
4 | 泓硕电子科技(咸宁)有限公司 | 7月份 | 执法支队 | |
5 | 博洛尼家居用品湖北有限公司 | 7月份 | 执法支队 | |
6 | 湖北汉米兰木业有限公司 | 7月份 | 执法支队 | |
7 | 湖北灵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10月份 | 高新区安监分局 | |
8 | 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 | 10月份 | 高新区安监分局 | |
9 | 湖北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0月份 | 高新区安监分局 | |
10 | 咸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0月份 | 高新区安监分局 |
附件2 :
2022年工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1 |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监督检查 |
2 |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 2.1 资金投入保障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现场监督检查 |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 3.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现场监督检查 |
3.2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现场监督检查 | ||
4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现场监督检查 |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4.4 培训时间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 现场监督检查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6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5.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现场监督检查 |
7 |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 7.1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市应急管理局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现场监督检查 |
7.2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现场监督检查 | ||
7.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现场监督检查 | ||
7.4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现场监督检查 | ||
7.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现场监督检查 | ||
8 | 防火防爆情况 | 8.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现场监督检查 |
8.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现场监督检查 | ||
8.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现场监督检查 | ||
9 | 粉尘清扫情况 |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洁制度。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现场监督检查 |
10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现场监督检查 |
11 |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 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现场监督检查 |
12 |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现场专人监护 | 市应急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 现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