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 735214093/2022-1411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工作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二、评查内容
各地2021、2022年度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案卷;主要查看案卷制作是否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附件2),有关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准确、客观;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到位。
三、评查安排
本次评查分为各地自评、委托第三方随机评查、市局组织专班实地评查、省厅组织评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评。5月25日前各地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开展自评。
(二)随机评查。5月26日至6月14日期间开展随机评查,各地请于5月26日前将2021、2022年度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案卷目录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科,被检查年度内没有相关案卷的,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市局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案卷进行第三方(法律顾问单位)评查,在被检查目录范围内却未向检查组提供案卷的,按案卷评查不合格处理、予以通报批评。
(三)实地评查。
1.时间安排。6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实地评查,具体日程安排由实地评查组另行通知。
2.人员安排。
组 长:徐育军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组 员:姜杭德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有光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正科级干部
李红英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咸安区、赤壁市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
(四)省厅评审。
做好迎接省厅检查组于2022年第三季度对我市开展案卷评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自改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目录和案卷。
(二)各地应指定专人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交接和后续衔接工作,避免案卷丢失、泄密等情况发生。
(三)行政执法案卷必须真实,不得临时拼凑、弄虚作假。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厅案卷评审工作,对案卷评查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并以此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卷质量。
联系人:姜杭德 薛凤玲 联系电话:8256893 邮 箱:211066843@qq.com
附件:1.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2.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内容 序号 | 案卷类别 | 案卷编号 | 案卷名称 | 备注 |
说明:1.“案卷类别”填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 2.“联系人”填写各单位报送案卷及评查完毕后接收案卷的人员姓名; 3.报送案卷前将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211066843@qq.com。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行政执法案卷分为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检查案卷、行政处罚案卷、事故调查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二、立卷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案卷一般应当按照正卷、副卷分开立卷。其他案件原则上只立正卷。
第五条 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行政强制的,应当根据采取行政强制的时间阶段将相关文书材料归档到行政检查或处罚案卷中,不单独立卷归档。
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执法或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和接收回执等材料附在相对应的执法案卷中。
第六条 案卷文书材料原则上按照执法阶段编目顺序,遵守如下原则:
1.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获取时间排序;
2.批复件在前,请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件在前,依据件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前,自然人文书材料在后;
4.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或附表在后。
第七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执法文书种类、格式和填制要求,以及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的归档等应当统一按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等规定执行。
三、行政许可案卷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案卷起始页);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申请许可企业资料目录;
6.申请许可企业提交资料;
7.延期变更企业旧证正副本;
8.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企业现场核查整改资料(含现场核查事项清单、现场核查工作方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和现场核查报告等,案卷起始页);
4.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书;
5.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采取网上许可的,将有关电子资料截图、复印件等归入案卷。
四、行政检查案卷
第九条 行政检查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现场检查方案(案卷起始页);
4.现场检查记录;
5.有关证据材料(含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企业证照、勘验笔录等材料);
6.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8.整改复查意见书;
9.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五、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卷起始页);
4.处罚相对人的证照、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案件证据材料(含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6.送达回执;
7.罚款收据;
8.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 适用非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卷起始页);
4.立案审批表;
5.案件证据材料:
(1)询问通知书(如果有);
(2)处罚相对人的证照、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调查询问材料(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人、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4)鉴定、抽样材料结论(包括委托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凭证等);
(5)有关书证、物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现场、实物照片等);
(6)视听资料、数据材料(包括内容、制作人等);
(7)勘验笔录;
(8)其他证据材料。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材料(含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处理决定书等)
7.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8.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9.行政处罚告知书;
10.案件处理呈批表;
11.送达回执;
12.罚款催缴通知书;
1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材料(含申请书、审批表、批准书等);
1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含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申请书等);
15.罚款收据复印件;
16.结案审批表;
17.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案卷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案源材料(含现场检查记录、检举控告、移送交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等;案卷起始页);
4.听证会材料(含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和听证申请人、委托人、案件调查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5.其他内部不宜公开案卷材料。
六、行政强制部分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部分案卷材料根据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采取的时间阶段,按照下列顺序归档到相应的检查或处罚案卷中。
1.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审批表;
2.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延长查封扣押期期限决定书及审批表;
4.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审批表;
5.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及审批表;
6.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7.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及审批表;
8.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七、事故调查案卷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案卷起始页);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组成员名单;
7.技术报告(含技术专家组签字,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明、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等);
8.管理报告;
9.事故损失情况统计明细(含死伤者基本情况、相关医学病理证明等);
10.事故单位证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1.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记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及其附随材料等;
(2)有关书证、物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现场、实物照片等);
(3)视听资料、数据材料(包括内容、制作人等);
(4)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可以公开的证据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内目录;
3.事故接报或移交材料(案卷起始页);
4.事故调查组组成材料(含组建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批示等);
5.事故调查组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名(含技术组、管理组、全体调查组成员讨论、签名);
6.移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材料(含移送函、纪委监委复函等材料);
7.其他需要归档的不宜公开材料。
八、行政复议案卷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卷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内目录;
3.行政复议决定书;
4.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材料(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及材料);
5.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6.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7.行政复议答复书;
8.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复议机关的调查材料(含调查笔录、询问笔录、阅卷笔录等);
10.其他应当归档的案卷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注明副卷);
3.审理笔录(含案情汇报材料、请示、批复等);
4.其他应当归档但不宜对外公开的案卷材料。
九、案卷移交
第十五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在三个月内将案件调查的有关资料、执法文书整理立卷。
案件承办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案件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和附卷证物进行当场清点接收,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调动或者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当在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前或者岗位调整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办)应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于30日内移送委托机关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已经归档的案卷,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3日发布的《湖北省安监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鄂安监规〔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