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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场“12·29” 较大坍塌事故评估报告

索引号 : 735214093/2020-1578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名       称: 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场“12·29” 较大坍塌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14

2017年12月29日17时10分,崇阳县石城镇八一村亚雄机制砂场在铺设排水管作业过程中,管沟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现将评估工作汇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0年8月19日,市安委办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3个方面20条评估清单,在崇阳县安委办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崇阳县安委办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余亚红,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厂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11月23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8)鄂1223刑初350号),后因涉黑被收监执行。

2.舒勇豪,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厂股东

处理建议:违章指挥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已于2018年11月23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鄂1223刑初350号)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雷一丛,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水利局杨林桥水库管理处副主任

2.黎雄军,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监察员

3.刘十兵,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水利局监察大队队长

处理建议:雷一从、黎雄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刘十兵对此次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7月4日,崇阳县水利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雷一从、黎雄军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给予刘十兵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详见崇水文(2018)86号)。

4.舒金明,男,中共党员,任石城镇人大主席,联系八一村

处理建议: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7月4日,崇阳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并报县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舒金明警告处分,处分期限6个月(详见崇监决字(2018)16号)

(三)对相关责任人人员实施问责情况

1.陈世斌,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水利局副局长

处理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5月9日,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局长甘江城与陈世斌进行了诫勉谈话(详见诚勉谈话记录表)。同时,陈世斌向县纪委作了书面检讨。

2.雷延良,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石城镇副乡级干部。

处理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2018年3月20日,石城镇纪委书记陆重秀与雷延良进行了诚勉谈话(详见诚勉谈话记录表)。同时,雷延良向县纪委作了书面检讨。

3.甘江城,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4.廖永志,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石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5.李晚清,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石城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处理建议:对甘江城、廖永志、李晚清给予通报批评。

处理建议落实情况:2018年7月16日,县政府安委会对李晚清、廖永志、甘江城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失职行为在全县进行了通报批评(详见崇安委文(2018) 15号)。甘江城、廖永志、李晚清分别向县纪委作了书面检讨。

6.刘应武,男,中共党员,任咸宁市水务局副局长

7.胡达利,男,中共党员,任咸宁市水政执法支队干部。

处理建议:责令刘应武作出书面检查,对胡达利给予通报批评。

处理落实情况:刘应武在2018年6月11日向咸宁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检讨,咸宁市水务局2018年6月22日对胡达利通报批评。咸宁市安委会对“12·29”较大坍塌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咸)安办文(2018)17号)。

8.黄齐飞,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9.石  峰,男,中共党员,任崇阳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长

处理建议:责令黄齐飞、石峰其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4月15日,黄齐飞、石 峰已经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厂

处理建议:由咸宁市安监局对其处以70万元的经济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市安监局于2018年6月5日对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场“12.29”较大坍塌事故罚款70万元,2019年6月29日批准当事人办理延期(分期)缴纳手续,当事人缴纳30万元,还余40万元未缴纳。40万元未缴纳的罚款市应急局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咸安区法院在2019年9月27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详见《行政裁定书》(2019)鄂1202行审125号),法院还在执行过程中。

(五)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石城镇人民政府

处理建议:责成崇阳县石城镇人民政府向崇阳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崇阳县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和《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对其进行有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县政府安委会责成石城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安委会作了书面检讨(详见石城镇人民政府检讨书),并对石城镇人民政府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了“一票否决”(详见崇安委文(2018) 6号)。

2.崇阳县水利局

处理建议:责成崇阳县水利局向崇阳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崇阳县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和《咸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对其进行有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县政府安委会责成县水利局向县政府安委会作了书面检讨(详见水利局检讨书),并对崇阳县水利局20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了“一票否决”(详见崇安委文[2018] 6号)。

3.崇阳县人民政府

处理建议:责成崇阳县人民政府向咸宁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2018年4月12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向咸宁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详见崇阳县人民政府检讨书)

4.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原咸宁市水务局)

处理建议:责成咸宁市水务局向咸宁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落实情况:咸宁市水务局2018年6月22日向咸宁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崇阳县政府组织水利、电力、石城镇政府切断亚雄机制砂场电源,将船舶全部清理上岸拆卸处理,将砂场进出公路彻底封闭,同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防止其在停业整合期间私自作业。

四、事故单位及行业领域受教育情况

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场出事后,余亚红等主要负责人受到了安全教育,积极处理善后赔偿事宜,配合事故调查,缴纳罚款。全市采砂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安全主题教育,学习了“12.29”事故处理情况,明白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做到一家出事故,全行业受启示的警示效果。

水利部门让受处理干部现身说法,干部既有情感上的感同身受,又有工作责任的压力传导,做到了事故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干部感情上烙下痛悔印记,思想上受到震动,树牢安全红线和底线意识,实现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思想转变。并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落实到到各项工作中,做到人人想安全,事事强调安全。崇阳县政府以“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警示宣传教育。坚持“分行业、分层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全民安全教育。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部门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崇阳县水利局

1.严抓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摸排陆水河崇阳段河道内采砂场,逐家列出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按时限和要求销号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执法。采取分班、分组日夜巡查方式,狠抓日常巡查监管。水政监察大队与每个采砂场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分时段列出工作要点,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共拆除洗砂厂3家,非法洗砂点11家,洗砂泵11台,柴油机11台,扣押运砂车辆2台,没收河沙200余方。

3.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稳定。在砂场建立了安全机构配置了安全管理人员,对非法违法采砂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与乡镇建立群策群力、联防联治机制,切实保障砂场安全稳定发展。

(二)石城镇政府

1.调整机构,强化安全生产领导。事故发生后,石城镇政府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查找根源,自我检查,并以此为契机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责任。石城镇政府制定“1+3+X”量化目标考核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中心工作。

2.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对全镇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两个清单,分别是企业隐患排查清单和干部监管企业一包一清单,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实现了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年终目标考核从C级提升到A级的转变。

(三)崇阳县政府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按季度分析研判安全生产风险问题。在全县建立“分线负责,分片包保”工作机制,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安全责任落实。

2.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注重源头风险管控。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拉网式患排查整治和清单销号整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团队对开发区企业进行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重点企业源头风险管控。

3.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打非治违力度。2018年,崇阳县共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32次,查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动72起,罚款232.8万元,取缔关闭非法经营单位16家,全县采砂企业从36家整合为7家。

(四)咸宁市水利局

1.严格审批,加强源头管控。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划分分区,科学确定禁采期与禁采区,规范资格审查和现场监管责任,强化采砂许可管理工作,采砂许可证原发放30个,现注销16个。

2.加强执法巡查,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018年以来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巡查2435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15次,立案处罚188 起,处罚金额812.5万元。

3.出台了系列制度,推进法律法规实施。《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市水利部门制定了《咸宁市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分级管理规定》《咸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巡查计划》,促进新法规实施

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一是乡镇企业安全本质水平不高。采砂场多为小企业和草根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管理方式粗放,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安全隐患排查不落实,给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祸根,给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仍需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两书”“一岗两卡”等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是监管力量不足,执法威慑不足。河道采砂管理人员人手少且工作面广,缺乏采砂专职管理人员,对采砂安全保障不足。执法过程中强制性手段不足,河道采砂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执法威慑没有充分彰显。需充分运用“分线负责、分片包保”工作机制,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企业和人员,将安全管理触角延伸到一线岗位。

三是基层体制不健全,监管有疏漏。水利部门长期未与乡镇建立河道采砂、机制砂行业监管群策群防、联防联治机制,发现的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需大力推行《商请函》《提示函》等责任落实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委托乡镇安全执法,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

七、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除崇阳县亚雄机制砂厂还有40万元罚款还在执行过程中,其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夯实安全监管责任,采砂领域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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