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 735214093/2022-3645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6月7日7时20分许,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绿建”)承建的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1200t/d光伏封装材料生产线项目退火工段钢结构棚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派人组成的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单位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分析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情况
2022年6月7日6时30分许,施工员李祖贤召集屋面打板班组召开晨会,佩戴了安全帽、安全绳。6时40分许,李祖贤回宿舍取电线、电钻等屋面打板工具,祁喜双等5名施工员乘登高车攀爬至成型退火工段离地约22米高的钢结构棚顶,铺设切割成型的屋面钢瓦(长43米、宽48厘米)。7时10分许,祁喜双移动至与施工区域毗邻的东北侧屋脊气楼洞口(长24米,宽4.5米)处,踩折未固定的屋面钢瓦后坠落至地面。7时12分许,李祖贤听到成型退火工段施工现场嘈杂喧闹,赶到工地看见祁喜双摔倒在地上呈侧卧状尚有呼吸,头部下方有血迹,安全帽掉落在南侧约1.3米处。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时15分许,李祖贤向班组长朱峰霆电话报告祁喜双高坠受伤,朱峰霆向中南绿建项目部管理人员谢建军电话报告事故。8时20分许,中南绿建材料员贾武威向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陈国强电话报告高坠亡人事故。9时许,陈国强向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电话报告高坠亡人事故。10时许,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向咸宁市政府电话报告事故。
(三)应急处置和评估
7时20分许,项目部谢建军赶到事故现场,用私家车将伤者祁喜双送往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8时10分许,医院宣告祁喜双脑外伤死亡。11时20分许,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侦大队到现场勘验检查。6月11日,谢建军与祁喜双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
事故发生后,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高新区政务服务局、社会事务局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应急处置平稳有序,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咸宁南玻”)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何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68346784J,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平板玻璃深加工设备、光伏电力生产供应与销售、光伏项目开发维护等。
2.施工单位: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整,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8号,法定代表人王余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04787825N(1/8),经营范围: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许可项目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133050793,资质类别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3.监理单位: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永安”)
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8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31281911Y,住所地为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10号1105室,经营范围为专业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244000568,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4.劳务分包单位:南京利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利久”)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谢培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53280060K,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南京四桥经济园标房11栋202室,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服务,建筑工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水暖器材安装、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332204566,资质类别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五)合同签订情况
1.2021年12月31日,咸宁南玻与中南绿建签订合同编号XNCSG-FF-JJ-21030的《咸宁南玻1200t/d光伏封装材料生产线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压延联合车间(包括退火工段等)、原料车间等11个单体的钢结构工程,不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水电工程、消防工程等。合同暂定含税总价63800000.00元。
2.2021年7月,咸宁南玻与广州永安签订合同编号XNCSG-FF-JJ-21013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范围为咸宁南玻1200t/d光伏封装材料生产线项目图纸范围内所有的单层轻钢结构厂房及配套设施等,监理范围包括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建筑安装、室外工程、室内外装修等,监理费用为1206400.00元。
3.2021年12月30日,中南绿建与南京利久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劳务范围为钢结构安装,劳务款为7927700.00元。经调查发现,截止2022年6月7日,南京利久未参与钢结构施工现场管理,实际由中南绿建组织和安排工人施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尚未实际履行。
二、事故直接原因
祁喜双安全意识淡薄,铺设钢结构棚顶屋面钢瓦时,未将安全绳栓挂在生命线上,以致活动半径过大,从与计划施工区域毗邻的屋脊气楼洞口不慎坠落死亡。
三、事故相关企业及部门主要问题
(一)中南绿建:一是组织无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钢结构棚顶屋面打板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绳;三是安全防护不到位,未按规定在毗邻的计划施工区域屋脊气楼洞口垂直下方挂设水平兜网;四是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祁喜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二)广州永安:一是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事发屋面打板作业6名工人无高空作业资格证;二是监理履职不到位,事发屋面打板高空作业无旁站监理;三是巡查发现高空作业安全隐患后,未督促暂停施工和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高新区政务服务局:作为高新区内设机构,负责该项目审批和落地投产等,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项目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
1.祁喜双:事发项目施工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祁喜双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刘吉平:中南绿建事发项目退火工段片区安全管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3.孝莹:中南绿建事发项目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4.吴天勇:广州永安派驻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5.罗伟:高新区政务服务局副局长,事发项目特派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建议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认定并依纪依规处理。
中南绿建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
1.中南绿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2.广州永安: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
3.高新区政务服务局: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整改情况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稳定是咸宁发展的重要基石,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将安全生产作为执政为民的政治责任,坚持“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切实把安全生产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放在心上。紧盯事故高发行业、传统高风险行业和高温季节特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做到精准防范和治理,确保我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压实安全监管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贯彻落实园区“两明两统”工作机制,厘清园区内设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确保隐患查改和执法监察有序衔接。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开展预防高坠专项整治行动,对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缺失,高空作业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形成法治威慑。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汲取高坠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一岗双责、自我约束、接受监督的安全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在建项目安全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