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3月份)
索引号 : 735214093/2023-0923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3月份)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对出租经营场所安全检查不全面案 | 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金桥”)将厂房从2020年9月28日出租给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简称“玉砂玻璃”),出租期间华夏金桥对玉沙玻璃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安全检查不全面:一是安排陈华检查玉沙玻璃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流于形式,未跟踪检查后整改情况,未检查玉砂玻璃的生产安全操作事项;二是形式上签订了出租厂房安全管理协议,华夏金桥未定期检查玉沙玻璃落实协议安全生产职责,并同意玉砂玻璃入厂生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应急罚〔2023〕ZF-01号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 | 2023年3月13日 |
2 | 夏俭河 | 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俭河对出租经营场所安全检查不规范案 | 华夏金桥湖北商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金桥”)将厂房从2020年9月28日出租给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简称“玉砂玻璃”),出租期间华夏金桥对玉沙玻璃安全检查不规范:一是夏俭河安排陈华检查玉沙玻璃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流于形式,没有跟踪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没有检查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事项;二是形式上签订了出租厂房安全管理协议,玉砂玻璃未落实协议安全生产职责,华夏金桥同意玉砂玻璃入厂生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应急罚〔2023〕ZF-02号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000元 | 2023年3月13日 |
3 | 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 | 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 | 2022年10月6日17时左右,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在此起事故中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未制定上片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王怀江在上片机翻转臂复位间隙,冒险进入上片机与玻璃剁夹道作业;二是对玻璃剁的倾倒危险性认知不足,未采取防滑措施;三是安全投入不够,未配发工作服、安全帽、防滑靴等劳动防护用品;四是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五是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六是叉车司机无证上岗。对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应急罚〔2023〕ZF-03号 | 罚款30万元 | 2023年3月13日 |
4 | 侯艳彬 | 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侯艳彬“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 | 2022年10月6日17时左右,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砂玻璃”)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侯艳彬作为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人冒险进入上片机与玻璃剁夹道作业;二是安全生产投入不够,未给员工配发工作服、安全帽、防滑靴等劳动防护用品。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四是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应急罚〔2023〕ZF-04号 | 罚款23880元 | 2023年3月13日 |
5 | 裴月辉 | 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裴月辉“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 | 2022年10月6日17时左右,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砂玻璃”)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裴月辉作为玉砂工艺玻璃咸宁有限公司车间现场负责人,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二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车间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检查记录;三是缺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对上片机周边地上散落的玻璃防滑粉未采取防滑措施;四是安排和指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叉车司机吊运玻璃剁。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年度收入(59700元)20%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应急罚〔2023〕ZF-04号 | 罚款11940元 | 202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