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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类)

索引号 : 735214093/2023-3342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案例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类)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2023年精准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功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专库存放案

2023410日,通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而是堆放在生产车间临时隔间,该临时隔间与生产车间无防火隔离墙,无监控、通风、防泄漏等安全设施。经清查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稀释剂0.96吨、固化剂0.44吨,这两种危险化学品主要成分为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酯丁酯等均属于危险品。经立案调查后,通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和(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二、对某矿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未报告实施“一案双罚”

2023530,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2号山坡排土场周围未修筑截、排水设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但公司未将该重大隐患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通城县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5万元;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检修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65日,通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单位正在对生产车间部分老旧设备进行焊接检修维修,同时该车间部分设备正在生产使用。维修作业与车间正常的生产作业在同一区域内同时作业,现场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且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立案调查后,通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四、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68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7400升储存于公司简易仓库内,并且在仓库内按1:2比例兑水勾兑成燃料油进行销售,经检测鉴定:勾兑燃料油甲醇含量为75.8%,闭环闪点为20.9属于危险化学品。经立案调查后,崇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996,没收违法所得21518元,并处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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