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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一

索引号 : 735214093/2024-26864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嘉鱼县致盛职业培训学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1.没有建立完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没有涵盖规定的评估指标;2.未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审核更新台账;3.培训机构岗位职责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未具体定责定岗;4.现有实操培训场所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使用仿真模拟设备,不具备相关工种的实操培训基本条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真实设备场地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与生产车间在一起,不符合实操场地要求;5.部分教师不符合师资基本条件;6.未建立完整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7.培训监控视频不满足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存储要求。1-7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要求。(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8.培训课程不满足考试大纲的要求,线上培训每学时少于30分钟;9.未按照考试大纲要求拟定培训方案,考勤记录时间不准确。(三)10.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培训档案未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培训课件、培训计划、人像抓拍图片等内容缺失。(四)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1.未结合培训学校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未进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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