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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二

索引号 : 735214093/2024-2686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新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1.实操培训场所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识、灭火器材、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正在安装施工和铺设中;1处安全出口防火门开启方向错误,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现有培训实操场所使用仿真模拟设备,新建实操场所还处于建设中,目前不具备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基本条件;3.培训各项制度文件没有正式以公司名义发布;4.教学评估考核机制不完善,未涵盖规定指标;5.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只有苏小林(危险化学品)1位,不满足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的要求;6.培训监控视频存储数据不完整,不满足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存储要求;7.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岗位职责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未明确具体分工;8.未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审核更新台账。1-8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要求。(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9.未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达标。2024年5月10日-5月15日培训班109人未按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缩减培训学时;(三)档案管理不规范:10.未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考试档案和培训档案未分离,培训教材、培训计划、人像抓拍等内容缺失。(四)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1.没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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