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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四

索引号 : 735214093/2024-2686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咸宁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2022年至2024年未进行年度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实操培训场所疏散楼梯间2处安全出口门用木棒抵住,不能保证畅通;楼梯间、走道有3处灯光疏散指示标识损坏;实操培训场所气瓶室干粉灭火器过期;3.实操监控数据存储和管理不规范,未实现双备份全程录像集中存储;4.无高处特种作业单人吊具实操设备,吊篮提升高度不足2米,不满足高处作业实操培训要求;5.教师夏光华,专职实操授课电工和高处作业,存在通用类别专职教师重合的问题;6.档案管理不规范,2024年6月焊工、高处特种作业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无具体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安排、考勤签到,人像抓拍图片”等主要档案内容没有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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