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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1586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
1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九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该公司在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存在下列行为: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涵洞(通道)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涵洞台身模板;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未检查高空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在吊装涵洞台身模板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发现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吊车松钩解开吊车钢丝绳卸扣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无安全作业平台擅自爬上钢模板4m高位置检查连接杆等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咸)应急罚
〔2025〕ZF-02号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2025年6月16日
2胡 斌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现更名为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经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K1+250涵洞“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胡斌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和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咸)应急罚
〔2025〕ZF-02-01号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元)2025年6月16日
3徐秋方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徐秋方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经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K1+250涵洞“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徐秋方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派驻事故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咸)应急罚
〔2025〕ZF-02-02号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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