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1586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湖北九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 | 该公司在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存在下列行为: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严格按照《涵洞(通道)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涵洞台身模板;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未检查高空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在吊装涵洞台身模板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发现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吊车松钩解开吊车钢丝绳卸扣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无安全作业平台擅自爬上钢模板4m高位置检查连接杆等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 (咸)应急罚 〔2025〕ZF-02号 |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 2025年6月16日 |
2 | 胡 斌 | 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现更名为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 | 经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K1+250涵洞“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胡斌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和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 (咸)应急罚 〔2025〕ZF-02-01号 |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元) | 2025年6月16日 |
3 | 徐秋方 | 湖北九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徐秋方对咸安马桥咸宁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GTTJ-3合同段项目“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案 | 经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桂花至汀泗高速公路K1+250涵洞“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徐秋方作为事故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派驻事故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K1+250涵洞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发现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行为,未制止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咸)应急罚 〔2025〕ZF-02-02号 |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元) | 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