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览表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1651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一览表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处罚额度 |
| 1 | 湖北兴达路桥有限公司 | 未审核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就临时调度进场;未安排安全员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监督落实到位;未按照监理公司《合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节后复工复产审批制度,未安排安全检查就通知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三)模板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0000元 |
| 2 | 杨水涛 | 对湖北丹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510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