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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2970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金额处罚日期
1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案 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北枫桥加气站的上级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北枫桥加气站站长丁飞在加气站内1楼办公区域内抽烟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的规定:“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警告,并处15000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1日
2丁飞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北枫桥加气站站长丁飞违反操作规程和站内规章制度案 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25年9月22日9时23分,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北枫桥加气站站长丁飞违反操作规程和站内规章制度在加气站内1楼办公区域内吸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的规定:“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丁飞警告,并处2000贰仟元(¥: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1日
3湖北咸宁盛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咸宁盛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改变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的情况下,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在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柒佰陆拾贰元(¥:4762.00)、并处壹拾万伍仟元(¥:10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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