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繁体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2971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中润石化有限公司中城路加油站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
1咸宁市中润石化有限公司中城路加油站咸宁市中润石化有限公司中城路加油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抽纸)。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的规定:“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的规定:“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咸)应急罚〔2025〕ZF-12号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