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5-3033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序号 | 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咸宁市香泉映月加油站有限公司 | 咸宁市香泉映月加油站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第一项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防静电鞋; 第二项违法行为:在加油机附近摆放较多卫生抽纸(可燃性物品)。 | 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 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 1.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5裁量阶次B“未为3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2.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咸)应急罚 〔2025〕ZF-14号 | 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