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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0149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
1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在加油机附近存放可燃物(抽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咸)应急罚
〔2025〕ZF-13号
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2日
2杨维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在加油机附近存放可燃物(抽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咸)应急罚
〔2025〕ZF-13-01号
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维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