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0149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 序号 | 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 | 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在加油机附近存放可燃物(抽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咸)应急罚 〔2025〕ZF-13号 | 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12日 |
| 2 | 杨维 | 湖北中环石油有限公司违反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在加油机附近存放可燃物(抽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加油机附近应按GB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阶次A“有1人次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咸)应急罚 〔2025〕ZF-13-01号 | 给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维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年1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