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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1073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
1咸安区汪锦烟花店咸安区汪锦烟花店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案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违反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参照《湖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6裁量阶次A的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以外存放、经营烟花爆竹,在核准数量2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咸)应急罚〔2026〕ZF-01号给予该烟花店处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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