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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2292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
日期
1汉司(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汉司(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汉司(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双环戊二烯(主剂、固化剂)生产车间(1号车间)存放的原材料双环戊二烯180桶、DEB洗剂37桶、非合格产品12桶、产品主剂56桶、固化剂56桶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五)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序号120裁量阶次A“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咸)应急罚〔2026〕ZF-03号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的行政处罚。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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