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2829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 序号 | 当事人 | 案件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 | 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等违法行为案 | 1.厂区葫芦车间和结构车间内的大型行吊设备处未设置安全警示牌;2.葫芦车间现场的一处行吊设备挂钩上的钢丝绳部分断裂,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 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序号37裁量阶次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序号39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 (咸)应急罚〔2026〕ZF-07号 | 对该单位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2026年10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