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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2829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
1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湖北三六重工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等违法行为案1.厂区葫芦车间和结构车间内的大型行吊设备处未设置安全警示牌;2.葫芦车间现场的一处行吊设备挂钩上的钢丝绳部分断裂,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序号37裁量阶次A“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序号39裁量阶次A“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咸)应急罚〔2026〕ZF-07号对该单位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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