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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 735214093/2026-2855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处罚决定日期
1湖北家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家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作业案员工刘朝、毛志刚、张金英、曹荣香共4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在公司内从事焊接作业。原员工周超、冷华珍、贺檬檬共3人(已离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在公司内从事焊接作业。合计共7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序号26裁量阶次C“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3人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咸)应急罚〔2026〕ZF-08号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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