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735214093/2022-1393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2022-04-28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经研究,制定《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7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8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9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登记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5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说明:《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
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附件2: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略)。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5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6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7 |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8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9 | 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 登记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5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7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首违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 |
说明:《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
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