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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735214093/2019-1897911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8〕6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8〕64号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8日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8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全力推进新时代咸宁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大力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着力激发创业活力,引导和扶持更多人员返乡创业,全力推进新时代咸宁高质量发展。2018年至2020年,全市新增返乡创业9000人,带动就业3万人,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楼宇、批发市场、商业街等,加快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实体在创业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奖补。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式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以农产品上行为重点,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以供销裕农网、供销e网点延伸为重点,加强供销、邮政等部门村级综合服务社、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引导第三方平台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大力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统筹推进信息通信、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到2020年,全市95%以上自然村(集中居住达20户以上)通光纤,力争实现自然村4G全覆盖,显著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到2020年完成快递物流末端网点和村级电商网点在行政村的全覆盖,实现电商物流服务村村通,有效推动互联网+农产品”“互联网+农家乐发展。(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新广局、市旅游委、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农村农业、经营管理、文化旅游、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培训,不断提升返乡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对有意愿的返乡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引导培训机构针对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积极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大力拓展服务功能,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政策进村入户行动。发挥各类商会作用,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引导和吸引在外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返乡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招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整合各级各类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筹措3000万元,设立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参照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返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返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投入,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补贴等方式,对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返乡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补贴。每年开展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范围,按照规定落实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见习补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和就业。对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创业企业,可给予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费用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照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并调整相应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于按照前期文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破解创业用地难题。将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总体规划,解决返乡创业用地难问题。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创业。纳入省、市产业用地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创业融资政策。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创业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厂房、生产大棚、渔船等符合条件的抵押品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照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2年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发生的损失按照规定给予代偿。(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咸宁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推进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本地督办考核机制,定期上报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履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考评办、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扩大创业扶持政策的知晓度,广泛宣传返乡创业优秀典型,努力营造返乡创业的浓厚氛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广播电视台、咸宁日报社、香城都市报等)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7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咸宁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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