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索引号 : 735214093/2020-13144 文       号 : 鄂政发(2020)16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名       称: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关于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哪些?
有关部门有哪些?
农村和社区有哪些?
单位有哪些?
答案一目了然!
近日
湖北省政府印发了
关于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的通知
↓↓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农村、社区、公园、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等经常性活动;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八)建立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九)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十)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完善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十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三)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至第五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及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单位对个人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
(二)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领导干部,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二)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四)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消防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据责任清单和工作程序、制度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火灾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
(二)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单位或场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新的火灾隐患的;
(三)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执法对象拒不执行执法意见、决定的;
(四)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改变,造成单位(场所)不符合现行要求的;
(六)依法可以不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动规程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因交通道路、水源等市政消防设施滞后影响;事故单位或个人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隐瞒、谎报灾害情况;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改变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致使灾害扩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