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来       源 :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解读《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梳理起草了《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首违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更好指导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促进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梳理起草了《清单》。
二、起草过程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年初将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订工作列入了2021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局领导部署安排,政策法规科安排专人负责,全面梳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免罚事项清单各18项。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制定出台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
四、主要内容
(一)《清单》共有18项轻微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5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3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3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1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6项。主要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费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轻微违法行为。
(二)《清单》由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三个部分组成。《清单》中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法定条件,法定条件缺一不可。
五、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适用范围拟定为全市范围内。实施时间拟定为自《清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