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安监局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
为贯彻落实省信用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5〕23号)、省信用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信用办〔2015〕39号)及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4号)精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2月19日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每周五(节假日提前,下同)12时前,将其本周内信息报市安监局法规科,并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二、从2016年2月19日起,市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于每周五(节假日提前,下同)12时前,将其本周内信息报市局法规科;
三、信息报送一律采用电子版。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支队要按照表样整理信息(电子版表样向市安监局法规科索取)。对此前的存量信息,先期整理2015年7月以来的信息数据,并于2016年2月26日前按照信息汇集渠道报市安监局法规科。
四、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明确一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系人,填写《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并于2016年2月26日前报市安监局法规科。
五、市安监局将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联系人:冯玮
联系电话:0715-8256893
信息报送邮箱:2501900411@qq.com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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