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7.31”一般 天然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31日,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在咸宁高新区二期横一路与贺胜路施工中压管道定向钻穿越时,定向钻扩孔损伤武咸输气支线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0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于8月11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峰为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咸宁高新区、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7.31”天然气泄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加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咸宁昆仑燃气公司)是发生事故的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200798774493F,注册地为咸宁市温泉希望巷26号,法定代表人为胡继来,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管道运输、储运、输配和销售;城市天然气管网的建设与经营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
1.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盛公司)是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103703833D,有效期至2045年12月25日,注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为闫志森,注册资本7026万元。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号:D112065698,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许可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质监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证号:TS3810215-2021,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许可范围:GA1乙级,GB1(含PE专项)、GB2(2)级,GC1级);天津市住建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09]CY0002031,有效期至2018年7月22日)。
2.北京兴电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电公司)是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监理单位。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101186641X,有效期至2031年5月18日,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电工大厦7层01,法定代表人为张铁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号:B111000809,有效期至2018年6月27日,许可范围: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湖北省神龙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神龙地勘院)。是横一路(107国道-贺胜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勘察单位。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1775783691,注册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志,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劳务类;工程物探甲级等。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号:B142015637,有效期至 2020年6月17日,许可范围: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
4.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燃气热力设计院)是横一路(107国道-贺胜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单位。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2300201736L,注册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三眼桥三村66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俊,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号:A142001127,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许可范围: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专业甲级);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证号:TS1810246-2020,有效期至2020年4月17日,许可范围:GA1(1)、GA2级,GB1、GB2级,GC1(2)、GC2级,GD2级)。
(三)事故项目
事故项目为开发区二期横一路中压燃气管线建设项目,起于107国道,终于贺胜路东侧,管道全长954米,管径de200(SDR11),气源接永安东路末端中压燃气管道,主要是为满足高新区三期南玻光电项目、孙祠村还建居民及相关工业、商业和福利机构等项目供气。2017年4月10日,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取得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对该路段天然气管位规划路由批复。5月17日,提交施工蓝图(管廊穿越段进行了单独出图)。7月25日,设计单位应咸宁昆仑燃气公司要求提交设计变更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29日上午8时,贺胜路定向钻穿越开始施工,由施工单位进行管线走向定位确认。7月31日11时,完成定向钻导向钻孔。7月31日16时,钻具实施回拖扩孔。7月31日19时30分左右,作业场所发生天然气泄漏。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7月31日19点33分,咸宁昆仑燃气公司调度人员发现武咸支线高压管道压力异常下降,同时工程部人员接到天津海盛公司施工人员电话报警称武咸支线横一路与贺胜路段高压燃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9点38分,市消防支队和咸宁昆仑燃气公司达到现场进行探边检测、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19点58分,咸宁昆仑燃气公司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处置工作。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咸宁高新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并将事故报告省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新闻通稿,做好舆情应对。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现场处置。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紧急关断咸宁门站进站阀、横沟桥阀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防次生灾害发生。20点,昆仑燃气湖北分公司通知武汉压缩、湖北新捷、黄石公司和二级维抢修中心调配CNG、LNG(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设备及气源协助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紧急保供。21点20分,进行事故段管道放空,并组织紧急供气点陆续投入应急气源。22点18分,事故管段天然气放散完毕,天然气浓度低于1%,事故现场天然气火灾爆炸风险基本消除。
8月1日:泄漏管道抢修置换、挖掘等作业方案通过指挥部审批,开始氮气置换作业。8月2日:实施作业坑开挖,准备抢修材料,继续组织应急供气装置。8月4日:开始泄漏管道焊接修复,按照方案进行天然气置换。8月5日:天然气置换合格。开始恢复供气,停止应急气源供气。8月6日:全部用户恢复正常供气。8月8日:完成作业坑第一层回填。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天津海盛公司在咸宁高新区二期横一路de200中压管道施工实施定向钻穿越贺胜路时,定向钻施工扩孔回拖过程中损伤武咸支线高压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
(二)间接原因
(1)咸宁昆仑燃气公司未按照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对地下管网进行线路物探测量,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地下管线有关的原始资料。
(2)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巡线员发现管道沿线标志桩,并在巡线记录和晨会上反映地下管线信息,未引起重视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三)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分析
(1)咸宁昆仑燃气公司。一是未按照武汉燃气热力设计院出具的《咸宁市城市天然气供气工程测量及详细勘察技术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网进行线路物探测量,未核查并理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地下管线有关的原始资料。二是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完全体现地下管网情况。三是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2)天津海盛公司。一是定向穿越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不完善。二是施工前未按照设计单位图纸的要求核实地下管线。三是事故当天项目经理不在现场。
(3)北京兴电公司。一是定向穿越施工方案审查流于形式。二是事故发生时监理人员不在现场,事故当天监理旁站记录无任何安全隐患方面的描述。
(4)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有高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对未获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未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处罚。
(四)事故性质认定
中石油昆仑燃气咸宁昆仑燃气公司“7.31”天然气泄漏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
1.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经济处罚20万元。
2.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系高新区监管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向咸宁高新区和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胡继来,咸宁昆仑燃气公司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岳艳梅,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党支部书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王涛,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分管生产及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巡线业务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吴小明,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对工程管理业务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李金国,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生产安全部经理,执行制度不严格,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曹长河,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执行制度不严格,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刘少朋,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生产安全部管理人员,在现场踏勘和技术交底时,对路由红线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与实际情况复核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8.汪东玉,咸宁昆仑燃气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踏勘和技术交底时,对路由红线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与实际情况复核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9.赵风岚,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维抢修队抢修工,在例行巡线时,未向施工单位发放天然气管道交叉施工告知书,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0.余欣,咸宁昆仑燃气公司维抢修队抢修工,在例行巡线时,未向施工单位发放天然气管道交叉施工告知书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1.冯延年,天津海盛公司湖北项目部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天津海盛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提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12.金琪,天津海盛公司项目安全员,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天津海盛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3.张刚,天津海盛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案编制不规范、不完善,对设计施工图与实际情况复核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天津海盛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4.孙波,北京兴电公司总监,对定向穿越施工方案审查流于形式,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北京兴电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提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15.郭永斌,北京兴电公司总监代表,对定向穿越施工方案审查流于形式,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北京兴电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6.佘中宏,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湖北咸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5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8月任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对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其向咸宁高新区和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检查。
17.王威,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湖北黄冈人,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任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对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分。
18.黄继忠,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湖北咸安人,大专学历,1988年5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1月任咸宁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科员。对横一路中压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昆仑燃气“7?31”天然气泄漏事故的教训,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安观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属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要充分利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实现企业监管全覆盖;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法监管,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毫不手软。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克服对安全检查消极应付的态度,努力使安全检查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一无一降”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7 31”事故调查组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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