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分局、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DB42/ 1097-2015)及《咸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原则
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同步部署落实、同步检查考核的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到2018年末,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100%达标。
二、 工作措施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职业卫生条件:
(一)工程防护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进行。
2.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
3.生产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毒、净化等工程措施控制其扩散,配备固定式气体报警装置,并加强个人防护。
4.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储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及风向标。
(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在车间门口等作业人员进出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见附件1)。
4.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见附件2)。
5.为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见附件3),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6.组织作业人员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8年1月31日—3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职业卫生检查表》(附件4)认真开展自查,制定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防护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
(二)整改阶段(2018年4月1日—6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降低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作业人员身心健康。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照片或视频备查。
(三)执法阶段(2018年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咸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检查表》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执法情况上报市局职业健康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邵宁;0715-8251636、xnzyjk@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工作要求。从事行政许可的科(股),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延期换证工作中,应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职业卫生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企业日常监管的科(股),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做好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时完成整改。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防护到位、管理到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实施步骤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切实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三)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惩戒力度。各地应严格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并公开通报,同时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体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咸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