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办文〔2018〕12号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安委会,咸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工贸行业打非治违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厉打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有效整治纠正违规违章作业,确保2018年全市工贸行业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同比明显下降。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击整治范围
在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和整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月至3月)。
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市工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督促指导工贸行业企业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效整治违规违章行为,消除较大危险因素和重大安全隐患,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委会办公室。请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于2018年3月12日前,将工作方案和部署动员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阶段(4月至10月底)。
1.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对照附件中的问题清单,按照“一企一档、一处罚一案卷”的要求,将非法违法企业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2.重点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流于形式、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3.市安委办督查。8月上旬,市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不深入、不重视的县(市、区)、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实行重点督查,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抽查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明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暗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今年10月份,省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对我市各地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结果。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安委办将跟踪督办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开展不深入的地区实行重点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并严格追责问责。
(三)总结工作、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要将工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巩固成果、防止复发。一是建立工作台账,将非法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和人员及其接受行政处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等情况全部记录在案。二是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确保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到位,建立完善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三是认真总结好专项行动工作和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承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对工贸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专题会商相关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并严格落实企业法定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事故频发、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市、区)、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实施重点督查,该追责问责的坚决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鄂安〔2017〕33 号文)执行,该停产停业的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上限处罚,该列为失信惩戒的坚决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三)做好统筹推进。着重做好“六个结合”: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构建防控体系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与依法依规、文明执法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要将打非治违与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等专项整治相结合,注重工作实效;要将打非治违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扎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要将打非治违集中执法与“双随机两公开”专项执法相结合,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要将打非治违与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规范安全秩序、增强安全意识。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在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和报送打非治违主要做法、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执法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情况。各县(市、区)、各有关专委会和成员单位工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李建明,18671596999。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共性清单: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停产整顿、新改扩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拒绝、阻碍安全执法检查的;
(七)非法用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九)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
(十)涉氨制冷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两类重大隐患”的;
(十一)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
(十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八)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九)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发生事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业清单
(一)冶金、有色行业。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的;
2.吊运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的;
5.盛装铁水、钢水、铜水等熔融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的;
6.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7.冶炼、熔炼、精炼、铸造等高温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8.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铜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使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的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10.未执行负责人作业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三)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的;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的;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的;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的;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四)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的;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五)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
(六)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的。
(七)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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