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办文[2018]9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咸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宣贯落实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抄报:市监察委员会
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规范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以及其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涉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存在下列涉嫌违纪违规问题且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工作和书面督办的有关事项不按规定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非法干预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影响安全生产的;
(二)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建设项目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不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拖延、推诿许可办理的,或者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两化)体系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病人工伤鉴定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对举报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等不依法受理和处置,或者对挂牌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的;
(六)不依法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干预、阻碍、对抗、欺骗事故调查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及包庇、纵容事故责任者的;
(七)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整改达不到相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级安委办在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问题线索前,应当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报安委办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问题线索。移送时附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涉嫌违纪违规行为调查报告;
(二)安委办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同意移交建议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责任追究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问题线索移交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自接受移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安委办。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安委办。
第七条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属于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参照本办法向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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