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复工开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建设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国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主要精神的通知》精神(鄂安办〔2020〕11号),为统筹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复工开工的疫情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复工开工安全生产放在与疫情防控同等重要位置
近期,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复工开工,存在机械设备长期未使用、防护设施不到位、管理人员未完全到位、新上岗人员多、上岗人员安全意识不足、企业赶工期等诸多不利因素,同时叠加此次疫情给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带来的心理压力,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持之以恒地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决防范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准确把握重点,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细落小落实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开工前必须安全检查合格,并由建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复工开工,复工开工检查资料作为工程项目安全资料归档备查。要确保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全面开展项目安全风险辩识,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复工方案,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严格落实“不培训不复工、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的工作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新招收工人和转岗、轮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严禁未经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三)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复工开工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精干力量,分析预判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式检查,逐一检查、逐一签字确认。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专门台账进行闭环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不落实、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禁复工开工。要突出抓好特殊作业管理,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因施工需要必须开展的,一律实施提级管理,逐级上报至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严格按作业规程检测、审批、落实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要强化作业人员应急救援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灾害,做到及时妥善处置、科学应对,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复工开工督导检查工作
1.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服务企业复工开工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双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组织开展专项复工开工检查,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复工开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属地安委办反馈。
2.各地安委会要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抽查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查督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开工的,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3.市安办将在各地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联合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建设领域复工开工项目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应整改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
咸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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