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建议的函
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
为规范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推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立十八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请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15日下午下班下班前书面反馈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汪洋 刘攀 电话(传真):8262391
附: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附:
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送审)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立十八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2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立十七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制订本规则。
(二)专委会是各行业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安委会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下级专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明确本专委会及成员单位办事机构和组成人员,核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纳入成员单位的“三定方案”;
(四)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定期召开专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全市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七)参与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一)建立专委会联络员制度。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主要承担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任务,负责对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联络;负责收集、整理、报送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意见和建议;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做好传达贯彻。
(二)建立专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专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专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专委会通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专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三)建立专委会会议制度。专委会全体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专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以市委、市政府或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或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委会派人参加;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由各专委会组织,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建立专委会发文及信息报送制度。专委会文件由专委会主任签发。专委会办公室编印《安全生产简报》,传达精神,通报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附则
本规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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