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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完成评审后是否需要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备案?

来源: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7-2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请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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