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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8-24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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