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咸宁市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点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5.10”粥王府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规范管理,加强城区燃气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燃气办制定了《咸宁市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29日
咸宁市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点经营行为,预防和遏制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咸宁市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点,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瓶装燃气供应点,责令整改;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未领取《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点进行打击取缔,杜绝非法供应点存在现象。
(一)设施标准
1.供应站(点)应为平房,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楼房和违章建筑内设立;
2.瓶库与经营场所分别设立,供应站(点)的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0米,瓶库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高度不低于2.2米。市区便民点存量总容积不得大于1立方米(28只15公斤钢瓶),实瓶不得过夜;
3.供应站(点)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标准;
4.瓶库吊顶应采用阻燃材料,瓶库内不得有下水道或暗沟,靠近地面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对流通风口,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少于800平方厘米;
5.供应站(点)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应外开,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
6.供应站(点)内的电气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7.供应站(点)内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8.供应站(点)内应配置合格计量器具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设置点不应少于2处。
(二)内部管理标准
1.供应站(点)必须实行定点充装,持《供应许可证》副本,到设立或者联营设立该供应站(点)的燃气企业充装液化气;
2.供应站(点)内严禁堆放杂物,空瓶、实瓶应分开码放,码放不得超过二层,并留有安全通道;
3.供应站(点)工作人员必须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三)安全管理标准
1.安全设施配置齐全,确保符合要求;
2.供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明确责任;
3.供应站(点)醒目处悬挂《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醒目张贴服务公约、安全管理制度和禁火、禁烟标志;
4.不得擅自改变瓶库设施和使用功能,专用瓶库不得堆放杂物;
5.核定容积在1立方米以下的供应站(点)实瓶不得在瓶库内过夜。
(四)服务管理标准
1.供应站(点)应当建立完整销售记录,逐步建立用户档案;
2.向用户公开液化气销售价格和其他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3.供应站(点)的用户调瓶处应设置公平磅秤,接受用户监督;
4.送瓶工应按时送瓶到户,负责安装到位,认真检查调压器,并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决定成立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建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邢义鸣、市住建委总工程师刘国卫担任,市住建、消防、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燃气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督查。
市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1.市住建委: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供应点消防间距及安全条件核查,对瓶装燃气供应点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供应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市质监局:负责对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负责对超期末检钢瓶进行充装或对瓶装燃气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行为的查处。
4.市安监局: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未取《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证》的非法供应点依法进行查处。
5.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燃气供应点依法进行查处。
三、方法步骤
整治活动从2015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主要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排摸阶段(8月1日至8月4日)。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整治活动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整治对象进行调查摸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打非治黑阶段(8月5日至8月10日)。各部门根据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集中开展联合整治活动。重点对非法供应点,提供报废、改装钢瓶的黑窝点,非法充装、销售螺丝瓶的站点进行打击整治。
(三)整治规范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全面复查,查漏补缺,巩固成果,集中开展对合法经营企业的整治规范,全面开展供应站点选址落点工作。重点对合法供应点的站点建设、经营行为等进行整治全面开展供应站点选址落点工作,落实一批临时供应点,满足市场供应需求。
(四)巩固提高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出台行业规范要求,对联合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针对市区瓶装燃气市场的难点、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完善市区供应站点的规划布局和配送体系,建立供应站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要求的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日常监管检查、投诉举报等长效联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和探索建立瓶装燃气供应市场长效监管体系。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危害性以及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密切配合,协同协作,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瓶装燃气供应点。
(三)坚持统筹兼顾。有关单位要把瓶装燃气供应点非法经营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瓶装燃气供应服务安全管理水平。